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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过事务所强制轮换规定       
2013-12-26

在审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规定方面,欧盟又向前迈进了一步,2013年12月18日,其成员国批准了新的审计法规。

新通过的法规及修订案包含一项规定,要求从事“公共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审计师事务所每10年必须进行轮换,但如果审计业务采用了公开投标方式或者联合审计方式,那么轮换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所谓的“公共利益实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

这项新规定获得了欧盟常驻代表委员会的批准。而在此之前,欧洲议会和立陶宛(目前是欧盟立法的轮值主席国)就所建议的改革达成了初步协议。

新规定仍须获得欧洲议会和各成员国议会的批准方能生效。

2013年12月18日通过的法规和修订的内容包括:

1、各成员国允许审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家“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审计业务的最长期限为10年。如果审计业务通过公开投标方式获得,成员国可以将轮换期限延长,最长为20年;如果审计业务采用联合审计方式,由多家审计师事务所联合执行,那么,轮换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24年。

2、禁止审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公共利益实体”审计业务时提供某些非审计服务。成员国有权允许本国审计师事务所向其审计客户提供税务和评估服务,但前提是这些非审计业务不是非常重要,并且不会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

3、此外还规定,审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经许可的非审计服务时,其收取的非审计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审计费用的70%。

立陶宛财政部长里曼塔斯·沙久斯(Rimantas ?ad?ius)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规则)的目的在于强化‘公共利益实体’审计师的独立性,同时为当前高度集中化的审计市场注入更多的多元性……”

沙久斯指出,新规定出台后,在欧洲审计监督机构委员会(CEAOB)的领导下,欧盟境内对审计师的监督工作将更加协调一致。此外,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也将在审计监督协作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2011年,欧洲委员会曾建议审计师事务所每6年就必须强制轮换;在联合审计的情况下,每9年就必须强制轮换。而新规定在此基础上有所放宽,但与今年4月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草案相比,新规定要求的轮换频率更高。上述法律草案规定,审计师事务所的轮换期限为14年,在相关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轮换期限可延长至25年。

上周,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CIMA)下属的公司报告政策部负责人尼克·托帕兹(Nick Topazio,拥有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头衔)在一份声明中表示,CIMA更希望由公司及其审计委员会自行决定聘用同一家审计师事务所的合适期限。

托帕兹指出:“我们认识到有必要提高公众对审计及客户关系的信任度,并接受必要的改变。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认为该领域的监管应该仅限于审计业务的强制招标,而不是审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已经探索在美国境内审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事宜,但今年7月,由民主党和共和党组成的众议院投票终止了这一进程。PCAOB委员杰伊·汉森(Jay Hanson)表示,PCAOB现行工作议程不再涉及审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事宜。

 

原文链接:http://www.journalofaccountancy.com/News/20139300.htm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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