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际财务报告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中国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问题,反驳了“中国只采用了IFRS的主要部分”这一不切实际的说法,以大量事实论述了中国会计准则实现与IFRS趋同和持续趋同的实际情况,中国不是直接采用国际准则,更不是一字不差地照搬国际准则,力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认同IFRS“趋同”模式。
刘玉廷是在6月20日至21日于伦敦召开的IFRS咨询委员会2011年度第二次例行会议上代表中国表明了这一原则立场。
此次会议中,对IFRS在全球的应用情况做出了不切实际的阐述,ISAB理事保罗•帕特特别强调:“中国只采用了IFRS的主要部分”。对此,刘玉廷明确指出,这一表述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同。他以大量事实论述了中国会计准则实现与IFRS的趋同和持续趋同的实际情况,世界银行评估报告、IASB国际活动总监韦恩•奥普顿等曾于2008年对中国准则实施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A+H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差异几乎都被消除都是实际的例证,建议IASB对中国的情况做出客观评价。据悉,本次咨询委员会结束后,IASB会后召开了理事会会议,对中国的评价进行了纠正。
事实上,关于中国会计准则采用与IFRS趋同模式而非直接采用IFRS模式,已经受到了美国等很多国家的关注。此次会议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副主席会计师朱莉就美国将采用“趋同认可”模式进行了介绍。刘玉廷与朱莉进行了交流与沟通。刘玉廷认为,二十国集团(G20 )峰会提出国家会计准则采用趋同而非直接采用,中国会计准则建设采取“趋同”模式是务实、有效的,没有直接采用IFRS的原因是:IASB在本次金融危机后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收入等准则项目的重大修改,没有吸纳中国意见。如金融工具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减值处理以及财务报表列报等国际准则的修改方案,中国无法操作,将对中国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反映强烈,I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与美国公允价值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但对中国而言如何趋同更需慎重,有些修改与中国相关法律相悖等。由于IASB尚未采纳中国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强调“直接采用”IFRS,中国显然做不到,只能采用趋同模式,即:立足国情,目标趋同。IASB应当认同中国采用与IFRS“趋同”的模式。
此次会议还对2010年11月咨询委员会就准则之间交叉协调问题的讨论进行了总结。刘玉廷发言说,准则制定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交叉问题,准则之间规定不一致,前后矛盾,直接影响准则质量。他以中国会计准则建设的经验提出建议:一是准则制定首先要从概念框架开始,特别是对准则体系进行系统改革,一定要从总体原则入手,再到具体项目,具体准则的制定要严格按概念框架处理;二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具体准则最好一次性发布而不是零散的分次发布,从而有效避免准则之间的交叉问题。中国的这些建议得到了多数委员的支持。
关于IASB准则项目工作计划,IASB主席戴维•泰迪通报了IASB目前重要准则项目的进展情况。戴维•泰迪强调,IASB正在加紧工作,争取按计划在今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金融工具(包括金融工具减值、套期会计和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抵消)、租赁、收入确认、保险合同4项重要的准则项目,并初步决定这些准则发布后的生效日期为2015年1月1日。
刘玉廷提出了3条建议,IASB在推出上述重要准则时应当谨慎决策,确保准则的高质量,以免“欲速则不达”。理事会应继续对新准则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国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的意见,准则的推出应当以准则的高质量为前提,这才符合G20峰会的要求。理事会在进行准则项目立项决策时,应当把现有的准则项目与未来拟定的准则项目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兼顾新准则与其他准则之间的协调。希望理事会尽快启动概念框架项目,统领具体准则的制定,确保准则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以免造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这一发言引起了与会者的共鸣,IASB将考虑改进有关准则项目立项的程序和时间表。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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