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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鉴证等三项业务指导意见发布       
2011-12-15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于12月14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9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等三项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三项意见”)(中税协发[2011]108号)。

“三项意见”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为基础,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发布。

“三项意见”充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土地增值税》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以纳税申报表项目为鉴证主线,突出鉴证项目中的程序重点,为从业者开展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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