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和税率结构
2011-07-0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 月30日表决通过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即免征额由现在的2000元/月上调至3500元/月,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此次调整之前,我国已按照法律程序对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进行过两次调整:2006年1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首次从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免征额从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作为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三次对个税免征额进行的修改,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幅度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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