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一份会计准则更新(ASU),这份ASU明确了2011年有关抵销披露的会计准则不适用于普通的贸易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
《第2013-01号ASU,资产负债表(主题210)》明确了与资产及负债抵销有关的披露范围,而源于交易的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并不在披露范围之内。
新的ASU解释道,当满足FASB的要求或者根据主净额结算协议或类似协议进行对冲时,2011年发布的《第2011-11号ASU,资产负债表(主题210):与抵销资产和负债有关的披露》适用于以下项目:
1、金融衍生工具;
2、回购协议及反向购买协议;
3、有价证券借贷交易。
第2011-11号ASU于2011年12月发布,是FASB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合作项目的工作成果,旨在提升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此份ASU强化了对在资产负债表和主净额结算协议或类似协议中进行的对冲金融工具的有关披露。
在上述准则更新发布后,企业意识到许多拥有标准商业条款的合同在本质上就是主净额结算协议。FASB认为,要求加强对常规贸易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进行披露将显著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但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价值却很有限。
大部分反馈意见对新发布的ASU表示了支持,福特和通用等汽车制造公司尤为认可,由六家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的汽车零售商组成的行业团体赞同对披露范围做出改变。
通用汽车的首席会计官(CAO)尼克·塞浦路斯(Nick Cyprus)在反馈意见函中写道:“准则的初始披露范围要求包含了某些贸易应收、应付款项,这提供不了太多有用的信息,也不符合第2011-11号ASU的初衷,同时还需要成本高昂的系统变更和替代方法才能得以实施。”
原文链接:http://www.journalofaccountancy.com/News/20137290.htm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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